发新贴回复
返回列表1

查看:2380     * 贴子主题:打击网络谣言 抵制网络暴力—即墨公安依法查处一起网络谣言案

靓妹:jinmat



积分:499
注册:2006-06-22
沟通:
Post By:2024/6/6 10:33:51
[size=4][b]为营造和谐清朗的网络舆论环境[/b][/size]
[size=4][b]依法严厉打击网络暴力犯罪[/b][/size]
[size=4][b]即墨公安持续加大[/b][/size]
[b]网络谣言和网络暴力违法犯罪打击力度[/b]
[b]始终保持“零容忍”态度[/b]
[b]净化网络环境[/b]

在人人都是自媒体的时代,人们享受着网络便利的同时也直面网络舆情的冲击,一些充满恶意的网络谣言经过一次次看似无意的传播造成的不良影响可能会被无限放大,造成不可估量的伤害。
      2023年4月份开始,一名为“青岛薛姐”的主播开直播对贾某某进行持续辱骂。10月11日晚,贾某某因不堪受辱,精神崩溃,用修眉刀割腕自杀,后被就医抢救。目前,“青岛薛姐”薛某某(女)被即墨分局依法刑事拘留。

[b]网络谣言处罚相关法律法规[/b]
[b]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承担民事责任[/b]
[color=#2E2D2D]【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color]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第一千零二十五条 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捏造、歪曲事实;
(二)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
(三)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
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b]扰乱公共秩序行政责任难逃[/b]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5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color=#000000]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color]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b]情节特别严重追究刑事责任[/b]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零五条 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二百二十一条 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二百四十六条  侮辱罪、诽谤罪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寻衅滋事罪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21号)
第五条 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上一主题|下一主题>>
返回列表1
Powered by ShuzirenCms © 2003-2024 Shuziren.Com ,All rights reserved.
Processed in 0.01127 second(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