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st By:2025/1/22 8:59:33
税务部门判定 “虚开” 增值税发票,系指在无真实交易的情形下开具增值税发票。合同与汇款记录仅是证明业务真实性的辅助证据,[b]是否存在真实业务才是判定是否 “虚开” 的根本依据。[/b] 例如,A 公司向 B 公司开具一张销售甲产品的增值税发票,且 A 与 B 签订了甲产品的购销合同,B 公司有针对此次交易向 A 公司的汇款记录。
假设一:若 A 公司无甲产品的进货记录,会被认定为虚开增值税发票,原因是[b]缺乏 “货物流”[/b]。除非 B 公司能确切证明从 A 公司购入了甲产品,并且有提货单、运费单、入库单以及产品实物等类似证据,否则 B 公司获取的发票不能被认可。若 B 公司能证实存在 “货物流” 且交易属实,则追究 A 公司进货环节的责任。
假设二:若 A 公司存有甲产品库存,且有货物交割记录时,不会被认定为 “虚开”。
增值税发票真实性的认定,要求[b]发票流、资金流、合同流、货物流四流合一[/b]。仅有合同和资金往来记录也可能被判定为虚开。
若未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即便仅有合同与款项往来记录,仍可认定为虚开:
纳税人已向受票方纳税人收取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款项,或者已取得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
纳税人已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税服务;
纳税人按规定向受票方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内容,与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相符,且该增值税专用发票为纳税人合法取得、并以自己名义开具。
[b]有合同、有走账还被认定虚开?背后真相揭秘[/b]
[b]一、真实业务是关键[/b]
合同与走账只是表象,业务的真实性才是核心。例如,某些企业签订的合同条款模糊,缺乏明确的服务或货物交付细节、价格确定依据等;走账虽有资金流动,但资金流向异常,如短期内资金快速进出且无合理商业理由,或者资金回流到出票方或相关利益方。这都可能引发税务机关对业务真实性的怀疑,即使形式上有合同和走账,也可能被认定为虚开。
[b]二、货物流向追踪[/b]
对于货物交易,税务机关会仔细核实货物是否实际交付、运输轨迹是否合理、库存进出记录是否完整准确等。若存在货物未实际流转,或物流单据造假,如伪造货运单、出入库记录等情况,即使有合同和资金往来,也难以掩盖虚开发票的事实。
[b]三、合同执行与商业实质[/b]
合同签订后是否切实履行,交易是否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和经济实质至关重要。比如,一项交易的价格明显偏离市场公允价值,且无法给出合理解释,或者企业从事与其自身经营范围、经营能力极不相符的业务并开具发票,这些都可能被税务机关视作虚开发票的线索,即使合同与资金流看似正常。
[b]四、发票开具与实际业务一致性[/b]
发票内容必须与实际业务完全相符,包括货物或服务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等信息。一旦出现发票开具的项目与实际经营业务不符,如将高税率商品开为低税率商品以少缴税,或者虚构业务项目开具发票,即便合同和走账看似完备,也会被认定为虚开行为。